杭州网约车最新政策:杭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时间:2016-11-02 21: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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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在合乘服务格式合同中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纠纷解决方式,以及合乘费用分摊的规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的,应当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并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不得以奖励、补贴等形式,吸引合乘服务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合乘信息服务的,应当分别与用户签订网约车服务和合乘信息服务的协议,明确两者不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平台企业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误导用户。
(二十五)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使用电子支付的,应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将接入平台的合乘服务提供者车辆、人员信息以及合乘规则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二十六)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实施细则,且未落实限期整改要求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二十八)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二十九)本实施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十)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试行,至2017年2月28日为过渡期,试行期1年,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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