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出租车新条例:出租车经营权拟将无偿使用
记者今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1994年颁布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拟将停止使用,包括出租车营运牌照“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等规定。目前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已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初审意见报告。
3方面条款拟将停止适用
2016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指导意见》)。为推动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做好相关改革政策与《指导意见》的衔接,去年12月,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暂时停止适用<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对该《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表示,收到《议案》后,该委将《议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专门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市人大代表、出租车行业协会、出租车企业和驾驶员代表的意见。与会人员对《议案》均表示赞同,同时提出妥善处理现有出租车营运牌照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新能源出租车的标准和型号、尽快完善配套充电设施等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认为,《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自1994年颁布实施,至今已20余年,虽经历了4次修正,但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当前出租车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包括出租车营运牌照“有偿使用、公开拍卖”、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出租车必须是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等规定与《指导意见》的精神明显相悖,不宜再继续适用。拟将暂停使用的条款主要包括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出租车运价、出租车车型3方面。
《指导意见》明确,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逐步取消有偿用费。《议案》中提到,《条例》中关于出租车营运牌照“有偿使用、公开拍卖”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实施的出租车经营权配置方式,不符合出租车经营权无偿化的改革精神,需要停止适用。
另外,《议案》提出,《条例》关于“出租车租费实行政府定价”的规定,不符合巡游出租车运价改革的精神,出租车定价逐步从政府定价向政府指导价过度,是巡游出租车改革的方向。《指导意见》也提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巡游出租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此外,《议案》中提到,出租车行业是推广新能源汽车的重要阵地,《指导意见》明确,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而《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必须是排气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车,不利于出租车行业推广新能源汽车,也宜停止适用。
暂停相关条款作为《条例》修订前的过渡性措施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表示,近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一直在推动条例修订工作,对传统巡游出租车和网络预约出租车如何公平竞争、融合发展等问题反复研究。但鉴于问题错综复杂,涉及面广,需要充分研究论证。因此,对条例开展全面修订还需时日。该委认为,暂停条例相关条款的适用,作为条例全面修订前的过渡性措施,是必要且可行的。条例相关条款暂停适用后,条例其他条款及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有关规章仍然可以适用,不会造成法律上的空白。
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委表示,同意市政府提出的《议案》,同时建议,一是明确暂停适用的期限,二是市政府应抓紧研究,尽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条例修订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