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道路停车费催缴及处罚意见近日公布 附主要内容
【导语】: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确立的机动车停车“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制定了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道路停车费收费、催缴及处罚规定的实施意见。
从北京市交通委获悉,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确立的机动车停车“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制定了落实《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关于道路停车费收费、催缴及处罚规定的实施意见。
欠缴道路停车费视情节轻重处罚款
停车人(车主,下同)是缴费主体,承担缴费责任。停车人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道路停车位(白实线)停车的,应当在驶离车位后30日内,依法合规足额缴纳道路停车费。对于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仍未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收费平台信息,以区停车管理部门的名义通过短信、电话或者现场告知等方式催缴,告知停车人应缴费金额、缴费时限和缴纳方式。对于多次欠费或累计欠费金额较高的,也可采取书面方式告知。
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第41条之规定,对于欠费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罚:在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车辆欠缴道路停车费5至1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200元(含)以上不足500元的,处2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11至20次,或累计欠费金额500元(含)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500元罚款;欠缴道路停车费21次及以上,或累计欠费金额1000元(含)以上的,处1000元罚款。欠费次数或金额有一项达到处罚标准的,要并处罚款;如果欠费次数、金额对应不同的处罚标准,将按照较高数额罚款的标准进行处罚。
根据规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欠费行为合并计算,并由达到处罚档限所在区停车管理部门统一告知所有欠费信息,合并催缴。停车人可到任意一次发生欠费所在区的停车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并补缴所欠全部道路停车费。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处3%
停车人应及时到区停车管理部门设置的窗口缴纳所欠的道路停车费并接受处理。自形成欠费之日起,超过15日不补缴欠费和接受处理的,由区停车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注册地址等信息开展催缴,并依法处罚。
北京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处罚处理窗口,根据欠费车辆的停车电子收费记录,制作行政处罚相关文书,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自作出处罚决定后超过15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应罚款数额。
停车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缴纳罚款的,北京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停车违法行为将纳入信用档案
同时,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北京市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人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以进行公示、惩戒。
北京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停车费的催缴及行政处罚工作,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北京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要加强服务意识,对于未及时缴纳道路停车费的,可在车辆驶离车位后3日内提示应缴信息;缴费期限(30日)届满前3日内,可再次进行缴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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