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六排放标准实施时间要求公告 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导语】: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燃气车、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京政发〔2018〕22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对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燃气车、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两个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须满足《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中b阶段要求。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和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须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中b阶段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凡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和已从外省市转出迁往本市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本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3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其中第五阶段排放标准,是指轻型汽油车应满足《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重型燃气车和重型柴油车应满足《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7691-2005)中第五阶段、《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第IV、V阶段)》(DB11/1475-2017)中第五阶段和《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DB11/965-2017)中第五阶段的要求。
四、各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要求。对销售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机动车,依法追究销售者法律责任。
五、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机动车,生态环境部门不予通过环保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
特此通告。
附件:轻型汽油车国六排放标准b阶段分步实施日期和限值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