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东拟出台电动自行车新规(附最新处罚标准)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在前期调研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现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各地的管理规则可能略有差异,但基本上都包含以下几点,各位有电动自行车的车主使用时一定要注意!
经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电动自行车应当以个人或者特定领域的企业名义登记。电动自行车登记由所有人向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征求申请。特定领域的企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使用,不得交予非本企业的人使用。
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扣留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滑板车、独轮车、平衡车等器械,并对行为人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当事人有相应合法证明的可以行驶。
对于电动自行车有五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所有人、驾驶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通知后拒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返还车辆。
禁止在公共区域充电
禁止在建筑内的消防通道、消防楼梯、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要求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载人载客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载人,但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要安装固定安全座椅。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或者货运活动,特定领域的企业依照其申请用途开展活动的除外。
不得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并鼓励带安全头盔销售
驾乘人员应当规范佩戴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尚未出台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头盔;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悬挂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携带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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