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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意见稿全文

时间:2016-06-15 10:08:26 作者:网络投稿
 第十六条 使用人选择预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拟停放时间预缴费用。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少于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收取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余额退回使用人。

  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间超过拟停放时间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提示使用人实际停放时长、补缴金额、补缴时限、补缴方式和法律后果等事项,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补缴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在使用人足额补缴费用前,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拒绝该使用人使用路边临时停车位。

  第十七条 使用人选择事后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选择其他已绑定信用卡的支付方式。

  使用人应当在车辆驶离路边临时停车位后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二十四时前,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使用相应方式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使用人未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支付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车辆驶离停车位的第二天(不含停车当天)二十四时后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第十八条 因缴费系统故障造成缴费多收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核查实际停放时间,并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确定的计费标准计费,多收费用及时退回使用人;经核查无法确定实际停放时间的,可退回预缴路边临时停车使用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一)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警车及法律、法规规定免收停车费的车辆使用道路停车位的;

  (二)依据本市有关规定可以免费使用道路停车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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