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专家建议:互联网专车新规存重大缺陷 呼吁暂缓制定
针对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专车新规,有12位专家昨天联名发表了“关于暂缓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认为专车新规存在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
日前,针对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12位知名学者联名发表了“关于暂缓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认为专车新规“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出台”,并建议“依据党中央和国务院最新指示重新起草法案”。
以下是建议全文(节选):
关于暂缓制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建议
一、《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不应出台
与会者一致认为,《征求意见稿》存在重大缺陷,目前不宜出台。如果《征求意见稿》按照目前内容出台成为部门规章,不仅将面临因规章大量条文违反上位法而不被人民法院适用的尴尬境地,而且,也将因其监管思路的方向性错误,严重遏制新兴互联网交通信息服务行业的发展。除非《征求意见稿》进行系统性重大修改,否则不应出台。
(一)《征求意见稿》的监管思路存在根本性偏差
网络约租车经营服务不是简单的传统出租车行业加网络预约,而是新型交通网络信息服务,不能用监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这种新兴产业。《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将其称为“网络约租车”,而不是“网络预约出租车”,其深刻的含义《征求意见稿》似乎完全没有领会。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看,它所采用的还是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方式。但是,由于传统出租车行业和新兴网络约车行业的显著差异,这种监管思路对新兴产业起到的作用是灾难性的。以下仅列举四点:
第一,对网络约租车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强制性地域分割。
第二,将平台和驾驶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为劳动关系。
第三,不当的数量管制。
第四,低估了平台的信息审核能力。
此外,针对传统出租车行业的价格管制、醒目标志、专门法定计价器等监管手段,在《征求意见稿》中也都存在。这些都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的监管手段,并不适合网络约租车。这说明,《征求意见稿》对其所监管对象的性质并没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知,还是套用监管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老办法,监管思路存在根本性偏差。
(二)《征求意见稿》存在大量违法设定权力的内容
《征求意见稿》作为交通运输部的部门规章立法,不能成为交通运输部设定权力的工具,其所设定的权力,特别是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都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依据。但非常遗憾的是,《征求意见稿》存在一些法外设定权力的规定。以下仅列举三点:
第一,没有合法依据实施行政许可。《征求意见稿》中贯穿始终的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三项行政许可的实施,但是这三项行政许可本身就没有合法依据。
第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增加经营者义务。
第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剥夺驾驶员的选择权。
《征求意见稿》中存在的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还有很多,以上只是列举一二。
(三)《征求意见稿》中缺少真正有效针对网络约车的监管措施
在网络约车实际运行中,存在大量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比如向互联网平台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相关服务或接受相关服务,再比如泄露乘车人乘车信息等个人隐私,再比如发生交通事故后网络信息服务商与驾驶员和第三方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提供充足的执法依据,规定足够的符合网络约租车特征的监管措施。
第一,关于平台责任承担问题。
第二,关于网络约租车过程中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
第三,关于购买保险的问题。
总体上看,由于《征求意见稿》对于规范对象的认识存在重大误解,监管思路出现方向性错误,使得其也没有按照“互联网+”背景下新兴产业的特点提供充足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