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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厦门停车费新标准将在10月17日实施 新标准昼涨夜降!

时间:2016-09-30 15:31:42 作者:华东在线

  原题:昼涨夜降!厦门停车费新标准将在10月17日实施——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停车】

  政府定价停车场

  将按新标准收费

  10月17日起实行,和现行收费相比,新收费价格有升有降

  厦门市发改委昨日公布了《关于政府指导价停车场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和《厦门市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从10月17日起,我市由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将按统一标准收费。和现行收费情况相比,新公布的收费价格有升有降。

  即将实施的《分类办法》根据道路拥堵情况和停车场配建的实际情况,按照停车场的功能定位和所处区域停车资源稀缺程度等情况将全市实施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统一划分为三个类别进行收费,一类最贵,三类最便宜。

  新公布的《收费标准》在内容上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是停车收费实行累进递增计费,鼓励快停快走,提高停车位周转率,防止出现长时间占用车位的“僵尸车”现象。

  二是统一了全市政府指导价管理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费时段,其中停车场的免费时段为0-30分钟(含)以内(独立专业机械立体停车场除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免费时段为22:00-次日07:30。

  收费调整背景

  随着我市不断增长的机动车保有量与现有停车位的供需矛盾加剧,一方面公共停车资源稀缺,另一方面停车位使用周转率低下,停车一位难求的状况日益突出。市发改委表示,鉴于目前公共交通配套尚在完善,地铁也正在修建中,再加上禁行摩托车和电动车限行等因素,市民外出停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成为刚性需求。即将实施的最新政府指导价停车收费标准,是在参考原市物价局2010年和2013年分别对停车场和道路停车位制定的停车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消费者的承受能力进行统筹调整的。

昼涨夜降!厦门停车费新标准将在10月17日实施

  说明:

  1、车辆停放:即停即收费,22:00-次日07:30(含)免费;计费时段按30分钟计费的,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收;计费时段按1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计费时段按4小时计费的,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收。

  2、小型车辆停车位:按照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收取。

  3、中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停车分类收费标准2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4、大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停车分类收费标准3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5、上述收费标准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6、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最高允许上浮50%。

  特殊时段:旅游黄金周期间(春节、国庆);特殊区域: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的采取道路交通限制措施的区域、时段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机动车辆规格分类:

  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昼涨夜降!厦门停车费新标准将在10月17日实施

  说明:

  1、车辆停放:0-30分钟(含)免费;计费时段按1小时计费的,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计费时段按2小时计费的,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收;计费时段按4小时计费的,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收。

  2、同一停车场地下停车位收费标准应低于地面停车位30%以上;单独地下停车场收费标准应低于同类别地面停车场30%以上。

  3、小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上述停车分类收费标准收取。

  4、中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停车分类收费标准2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5、大型车辆停车位:按照施划的停车位,根据停车分类收费标准3倍收取,或者按照实际占用车位数收取相应停车费。

  6、上述收费标准为停车场(楼、库)的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调不限。

  7、特殊时段、特殊区域内停车收费标准最高允许上浮50%。

  特殊时段:旅游黄金周期间(春节、国庆);特殊区域: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划定的采取道路交通限制措施的区域、时段范围内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机动车辆规格分类:

  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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