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车辆被盗可以直接申领指标吗?广州车辆被盗如何申领车牌指标?
5月30日下午,广州市市长温国辉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市交委提交的《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修订稿)》及新旧政策衔接意见。
修订稿包括中小客车指标申请,增量指标申请资格,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周转指标和其他指标管理,指标使用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适当提高个人增量指标在中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的占比,对单位和个人增量指标的申请资格进行优化,取消个人申领更新指标的次数限制,取消指标对车辆排量的限制。
车辆被盗抢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据悉,修订后,将现行办法车辆被盗抢后仅能申请增量指标编码的规定调整为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另外,新增个人离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以及符合本市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竞拍本市法院司法拍卖车辆可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
>>摘抄至《广州市中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六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中小客车被盗抢,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一)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
(二)在公安机关立案,并于2012年7月1日以后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状态;
(三)登记为“被盗抢”状态满6个月仍未追回;
(四)被盗抢车辆在办理被盗抢登记业务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中没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
(五)未以被盗抢车辆名义申请取得指标,若已以被盗抢车辆名义提出增量指标申请且未取得指标的,应当先行退出增量指标申请;
(六)书面承诺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后,放弃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指标,或者在使用指标新购置的车辆和被追回车辆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并承担全部费用。根据上述规定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若被盗抢车辆被追回,在解除车辆被盗抢状态之日起6个月之内未办理上述登记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标新购置车辆和被追回车辆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因车辆被盗抢取得的其他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一致的车辆办理登记。同时,原车辆为节能车的,只能用于节能车或者新能源车登记;原车辆为新能源车的,只能用于新能源车登记。
车辆在2012年7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之间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须在2019年2月28日前提出申领指标;车辆在2017年9月1日及之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登记为“被盗抢”的,车主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之日起之后的1年内提出申领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