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北京小客车车牌指标配置申请及审核
【导语】: 2021年北京小客车指标配置申请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申请资格经审核通过后,参加指标配置;
(三)获得配置指标的,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条件和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或新注册企业当年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二)注册地在本市的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指标,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1个指标,但年度申请指标数量上限不得超过12个。在上限范围内,可以全部申请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普通小客车指标申请数量不得超过6个。
(三)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年度可以申请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
(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
(二)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的规定;
(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且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九条中“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的规定;
(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五)离婚时原配偶名下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个人,离婚十年以内不得作为家庭申请人,2021年1月1日前已离婚的除外。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指标所有人。所有家庭申请人在家庭主申请人获得指标后的十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具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办理1个配置指标的申请登记。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效身份证件且近一年以上在京居住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四)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效《北京市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申请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连续向本市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断月(如有断月,补缴后有效)。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申请人从申请年的上一年开始往前推算连续五年,每年在京缴纳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大于零,可以断月,不能断年,以税款入库日期为准(如有断年,补缴无效)。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单位、家庭和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或到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本市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人员、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经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1月1日至3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3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4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4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5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8月1日至10月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10月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11月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11月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12月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家庭申请人个人资格审核。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