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个人更新指标教程指南(条件+材料+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个人条件: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应当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或者符合居住地在本市的条件
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1、本市户籍人员;
2、持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3、驻深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
4、持有效身份证明,近2年内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地区居民、华侨,在本市办理签注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在本市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连续满2年且每年在本市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外国人。
车辆条件: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注意:
1、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2、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小汽车的,只有1辆可以取得更新指标。
3、个人名下有机动车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但未办理的,不能取得更新指标。
4、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5、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6、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可申请更新指标车辆数量
1、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
2、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辆,申请人只能选择1辆申请更新指标。
不可申请更新车辆
1、本细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2、符合本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3、2014年12月29日18时前,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已经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该车辆不产生更新指标。
4、黄标小汽车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得申请更新指标。
5、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没收或销毁后,作出行政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指标管理机构后,原机动车所有人就该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调控机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审核不予通过。
6、单位或个人依据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
二、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小汽车更新指标申请表
3、车辆受理回执
4、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本市有效的居住证
5、港澳地区居民提供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6、台湾地区居民提供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7、外籍人员应当持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
8、公安机关核发的有效签注或居留许可和本市连续居住满2年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有效居住登记证明
9、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军(警)身份证件
10、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提供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驻深部队证明文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根据提示上传申请材料(此流程全程网办)
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点此进入
2、受理
受理人员对接收到的材料进行预审,在1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办结时限)内提出预审意见,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核
受理后,审查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审查结论。
4、审批
审批人员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
5、办结
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申请。
6、送达
取得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