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共享汽车新规:身份不明者将不能租共享汽车
大学城某停车场,待运营的共享汽车。信息时报记者 曾祥萍 摄
2017共享汽车新规:身份不明者将不能租共享汽车
鼓励公共停车场为共享汽车提供便利;租赁共享汽车身份不明者将被拒绝使用;共享汽车也将建信用评价机制……共享汽车有了规范。昨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两周。
新政速递
鼓励公共停车场为共享汽车提供便利
据统计,目前全国有6301家汽车租赁业户,租赁车辆总数约20万辆,市场规模以每年20%左右的速度增长。据了解,目前分时租赁企业40余家,车辆总数超过4万辆,95%以上为新能源车辆。
交通部表示,总体来看,我国汽车租赁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服务能力不足、法规政策建设滞后、企业经营风险较高、分时租赁新模式发展亟待引导等突出问题,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个性化出行需求不相适应。
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共享汽车分时租赁模式,提出在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前提下,应建立健全配套政策措施。鼓励城市商业中心、政务中心、大型居民区、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区域的公共停车场为分时租赁车辆停放提供便利。鼓励探索通过优惠城市路内停车费等措施,推动租赁车辆在依法划设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在不增加城市道路拥堵、不影响其他社会车辆停放的情况下,提高路内停车泊位的使用效率和租赁车辆使用便利度。
注册人和实际用车人不一致?
身份不明者、拒绝查验者将被拒绝使用
此前,不少人担心软件注册人和实际用车人不一致的情况。对此,《征求意见稿》要求,为保障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开展汽车租赁业务要落实完善身份查验制度。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具备身份查验所需的设施设备,对承租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原件进行查验,并将有关信息在车辆租赁合同中记录,并载明所有驾驶人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信息。
如何进行验证?《征求意见稿》规定,租赁车辆应交付给经过身份查验的承租人,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应提供汽车租赁服务。
共享汽车乱停放?
推广应用“电子围栏” 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征求意见稿》要求,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上服务能力,要通过技术手段落实承租人身份查验制度,推广应用“电子围栏”技术,设立虚拟停车区域,引导用户有序停车,加强停车管理。分时租赁经营者应具备线下运营服务能力,要通过运营人员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要建立完善车辆调度、维修、救援、回收机制和流程。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采用安全、合规的支付结算服务,确保用户押金和资金安全,确保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征求意见稿》指出,进一步完善汽车租赁规章制度,制修订汽车租赁相关标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行业基本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信用评价制度,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
本地进展
行业协会:多家共享汽车平台将实现不良信用共享
据悉,今年4月,广州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专委会举行成立大会。会上,由共享汽车专委会代表行业发布了全国第一个自律性服务规范,发布《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行业服务规范(试行)》、《广州市共享汽车(分时租赁)“不良信用”管理制度(试行)》两个行业规范性文件。
记者获悉,根据文件,今后,广州多家共享汽车平台将实现“不良信用共享”,冒名租车、毁坏车辆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同时,年内广州共享汽车将达两万余辆,协会将实现共享汽车行业自律,规范共享汽车服务,消费者今后交一次押金或可使用各类共享汽车。
广州市共享汽车专委会会长林殿盛表示,近几年,共享单车和网约车等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违停、破坏车体等问题,成立专委会后,将市内共享汽车企业纳入行业管理,推出行业规范,制定不良信用共享制度,优化发展环境。
企业声音
将试点“刷脸”开车门、希望连接信用体系
“有车”共享汽车公司副总经理高阳表示,共享汽车征求意见稿出台,企业正在尝试针对相关要求改进技术,“对于用户的识别,此前我们曾遇到过用户拿别人的信息注册使用,后来被我们发现屏蔽了号码。对于落实完善身份查验制度方面,我们已经在试点人脸识别技术和电子围栏相结合,在注册审核方面需要实际验证外,开车门可能也需要‘刷脸’,保证使用安全。”据悉,目前“有车”在广州的车辆有近300辆,分布在大学城和海珠区,一辆共享汽车每天的使用频次为4~5次。
广东叮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蔡镇波表示,“这份意见稿明确了对会员驾驶证等信息的验证,如果能够加上对信用体系的捆绑,那么则更能够促进行业的发展。”
热点
共享汽车怎么开
——交通运输部回应共享汽车征求意见稿热点
昨日,针对《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一些热点问题,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热点①:保护用户信息安全
汽车租赁经营者掌握了个人电话、信用卡、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以及城市交通、地理位置等敏感信息,一旦发生泄露,将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征求意见稿》提出,分时租赁经营者应遵守《网络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相关信息,不得超越提供汽车租赁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切实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和国家信息安全。
热点②:私家车也可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征求意见稿》提出,如果将私家车的车辆性质登记为“租赁”并符合当地有关规定,也可以从事分时租赁业务。
不同于私家车仅为家庭提供私人服务,分时租赁车辆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且以此营利,服务对象更加广泛,使用强度通常比私家车高,需要在车辆技术性能、安全检测、保险税费等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更好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热点③:开发汽车租赁保险产品
《征求意见稿》提出,鼓励汽车租赁企业与保险公司根据汽车租赁业务特点和风险大小,开发保险产品,既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也能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我国机动车保险的有关险种、费率和金额,主要依据不同车辆使用性质、年限等确定。目前,租赁车辆保险费率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费率一致,但是与出租汽车等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相比,租赁车辆在使用效率、事故风险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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