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自6月底起提高部分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申报时间调整
原题:青岛提高部分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申报时间调整——来源:新华网山东-青岛日报
导读;青岛市将提高部分企业稳岗补贴发放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
记者采访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有关精神,青岛市从2015年6月起,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五类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并于去年底将这一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日前,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贯彻鲁人社发〔2016〕25号文件做好稳岗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有关事项加以明确。《通知》要求,对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节能减排、主辅分离、兼并重组5类困难企业,符合条件的,继续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其中,对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自2016年6月24日起,按不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70%给予稳岗补贴。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继续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30%给予稳岗补贴。企业可按规定将稳岗补贴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企业稳岗补贴申领条件仍按原规定执行。
《通知》还调整了稳岗补贴的申报时间,即由原来的定期申报调整为即时申报、按季拨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单位参保地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申领上一年度的稳岗补贴。稳岗补贴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程序仍按原政策执行。
(原题:青岛提高部分企业稳岗补贴标准 申报时间调整——来源:新华网山东-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