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新规:2017年起取得不动产权的房产 转让抵押无需提供婚姻证明
原标题:厦门出台新规:明年起取得不动产权的房产 转让抵押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
2016年11月1日起
共有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
2017年1月1日起
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不再收取婚姻证明
厦门网-厦门日报讯(记者吴海奎)明年元旦起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产,在我市转让(包括出售、赠与等)和抵押房产时,无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啦!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与房地产管理局了解到,按照上级关于简政放权、方便群众的要求,该局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自2017年1月1日起,权利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含本日)以后印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的,处分不动产时,登记机构将不再收取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核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申请人也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此举既精简了收件要素,也减轻了申请人的负担,尤其是未婚人员不用再为开具婚姻状况证明而奔波。
同时,为了做好过渡衔接工作,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共有不动产的,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登记。
关于不动产权证更名热点问答
夫妻一方不同意对方增加名字怎么办?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夫妻一方)不同意增加另一方为不动产共有权利人的,另一方可以通过申请异议登记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考虑到此前我市在办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的共有不动产登记时,大多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存在隐性共有人的情况,为了保护隐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新的规定后,采取“老证老办法、新证新办法”的原则处理。也就是说2017年1月1日之前依法取得的各类不动产权证,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转让、抵押登记时,还是按照现行的做法,需要收取和核验婚姻状况证明。
同时,为了显化隐性共有人,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其他城市的做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取得共有不动产办理登记时,应当由夫妻共同申请。
已办权属证书的房产,如何增加配偶名字?
如果该房产为一方婚前取得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并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的,夫妻双方需要携带身份证明、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测绘资料、结婚证明材料及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书,共同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将配偶的名字增加在权属证书上。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如果该房地产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须由抵押权人出具并提交抵押人同意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的函。
在这里也要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夫妻之间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需要增加另一方姓名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长期受理该项业务,市民可随时根据需要去申请,不必赶在2017年元旦前办理此项业务。
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房产,如何增加配偶名字?
如果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3种方式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种方式,在开发商代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时,夫妻双方共同到房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进行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和夫妻共有房产约定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在办理权属证书时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第二种方式,可以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变更,将配偶的姓名增加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这样在申请办证时,夫妻双方的姓名就都会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第三种方式,就是先办理签订合同一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以上三种方式都可以实现增加配偶姓名。但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的商品房,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则只能采用第三种方式,即先办理签订合同一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再依据相关规定,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将配偶的名字记载在权属证书上。
(原题:厦门出台新规:明年起取得不动产权的房产 转让抵押无需提供婚姻证明——来源:厦门网-厦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