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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租房可以买下来归自己所有吗?坪山新区公租房租满5年可申购

时间:2016-12-17 00:25:27 作者:转载

  第二章 供应计划和基准价格

  第六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总量、人才政策、产业政策以及住房困难家庭需求,将配售公共租赁住房规模等指标纳入年度供应计划。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项目管理费和融资成本等构成。

  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配售,不计利润。企业开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5%核定。

  单套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配售基准价格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发展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章 家庭、个人配售

  第九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列为共同申请人。

  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作为申请人申请本市住房保障。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时间满五年;

  (二)申请人承租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满五年;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且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四)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

  (五)承租住房已纳入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的配售房源指标;

  (六)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法定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相关户籍证明。

  (三)已婚(包括离异、丧偶)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未婚的,提供民政部门的未婚证明;收养过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

  (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高、中初级人才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第十条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或按照《坪山新区人才安居实施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根据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计划,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拟定公共租赁住房配售方案。

  配售方案包括拟配售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含项目区位、户型面积、配售价格等),申请条件,申请起止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申请人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公共事业、房地产登记、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户籍、计划生育和住房等情况的审查。

  第十六条 审查合格的,审查结果在新区网站上公示15日。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在公示期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对异议予以核查,并公布核查结果。

  相关职能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

  第十七条 经审核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驳回申请决定书,说明驳回理由。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审查合格通知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凭审查合格通知书与产权单位签订认购协议书和买卖合同。

  第十九条 申请人缴纳购房款后,产权单位应协助申请人办理保障性住房(绿皮)房地产证。

  第四章 单位申请和配售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购买由新区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注册;

  (二)已纳入新区重点企业单位目录;

  (三)在新区未拥有生活配套用地或生活配套用地面积占项目工业用地面积的比例低于5%;

  (四)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经过合法程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员工住房需求、拟申请购买住房套数等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企业在新区办公和生产场地的租赁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在20套及以内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结合新区的产业政策和企业贡献情况予以审查。

  企业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在20套以上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新区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查或审议通过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签订认购协议书和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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