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上调至800元 此后每年7月1日自动调整
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上调至800元。此后该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据深圳商报消息,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标准上调至800元。此后该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深圳供养亲属抚恤金上调
日前,广东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发文,提高“伤残津贴特别调整标准”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两项工伤保险待遇。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全省各统筹地区供养亲属抚恤金最低发放额标准从300元/月,调整至2016年本市城镇类的城乡低保标准。
目前,深圳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月。此后最低发放额标准每年7月1日按照当年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而自动调整。
供养亲属抚恤金具体的发放办法是:
一、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人员,在当年度正常调整之后其发放标准仍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当年7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二、当年7月1日(含本日)至次年6月30日(含本日)。
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核定的抚恤金应发放标准低于本市城镇低保标准的,从首次享受之月起调整至本市城镇低保标准额发放。
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
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亲属需要什么条件才能领取抚恤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