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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17 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5年内

时间:2017-02-17 11:32:10 作者:转载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17 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为五年内

  近日,上海市出台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操作细则》,两个文件对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时间、范围、材料等作了明确规定。

上海住房公积金提取新规2017

  有关方面权威人士表示,两个文件重申了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和严格审查等要求,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账户资金安全,体现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合理自住住房消费的用途,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共济和保障性的本质属性,更好地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操作细则》对《通知》实施具体时间和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提取申请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的颁发日或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日为2017年2月10日之前的,仍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提取业务《服务指南》政策口径执行;2017年2月10日之后(含2月10日)的,按《通知》和《操作细则》执行。

  购房提取申请放宽到五年内

  考虑到过去本市实施了购房提取限于自产证发证之日起半年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工急于在政策限期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不惜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明方式。这次下发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来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维持不变。

  证明材料新增资金来源凭证

  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这类凭证包括:

  (1)职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2)职工通过银行取现方式支付房款的,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3)职工无法提供以上(1)(2)项资金来源的,应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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