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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未纳入社保“五险”变“四险”试点 维持原状

时间:2017-03-23 10:53:26 作者:深圳新闻网

两险种保险缴纳对象不同

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最近有很多参保人咨询“生育保险”和“生育医疗保险”有什么区别?

据了解,深圳市生育医疗保险和深圳市生育保险是目前并行的两个生育相关险种,两者同属生育险,但在参保人群、缴费标准、待遇项目等方面不同。其中,生育医疗保险是年满18周岁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居民,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的生育险种。生育医疗保险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征缴和核定待遇,生育医疗保险费由居民本人按月缴纳。

生育保险是为了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在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而推行的生育险种。自我市生育保险施行后,单位职工不再参加生育医疗保险,而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征收对象为本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险种缴费标准不同

生育医疗保险根据居民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档次不同,其缴费标准也相应不同。生育医疗保险费由居民本人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按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2%按月缴交生育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则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2015年10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

生育保险有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两者待遇项目也不同。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即生育医疗费用,自缴费成功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待遇标准中直接记账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刷卡结算,现金报销的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核发。生育医疗保险待遇项目没有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累计满12个月后即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在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根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职工,在本市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直接刷卡结算。不符合刷卡记账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统一采用一次性定额报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中,产前检查提供婴儿出生证明的一次性支付2000元,其余情况按本市规定的产前检查项目及费用标准进行审核报销,超过2000元部分不予支付;单胎顺产为2700元;单胎难产(含剖宫产)为5200元;多胎分娩在相应分娩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深圳商报记者 徐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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