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7月1日将执行住宅专项维修金新规
27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结束征求意见,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的管理办法下月1日起执行。
新《办法》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使用资金从“审核制”调整为“备案制”、特别紧急情况下当天即可拨付资金等等,将进一步简化、优化资金管理和使用。
开发单位交存资金属业主所有
新《办法》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办理维修资金缴交确认手续的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
武汉市房管局表示,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是该市维修资金制度的亮点,但原《办法》对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维修资金的归属没有规定,此次修订明确规定,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按幢设分账可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发生的费用,根据确定的分摊范围,首先在开发建设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幢(分)帐中予以列支;幢(分)帐余额不足的,由分摊范围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从业主个人分户账中列支;业主个人分户账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由该业主承担。
实行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备案制
新《办法》规定,需要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持相关材料,向区房管局提出备案申请,对符合使用条件、申请要件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的,区房管局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进行备案并拨付维修资金。
此外,新《办法》还进一步扩大了应急使用范围,优化了应急使用程序。根据实践中的需要,此次修订扩大了应急使用范围,规定二次供水、供配电系统设施设备故障,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功能障碍等也可以适用应急维修程序。
此外,针对发生特别紧急情况,不及时排除险情,将严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此次修订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受理,并在当日会同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情况属实的,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不超过工程概算50%的比例预拨工程款直接进行维修。
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房屋发生交易、赠予等所有权转移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原《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需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实践证明,办理分账户更名手续程序繁琐,增加了业主不合理负担。
新《办法》明确,已建立维修资金专户的物业,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通过信息系统对接的方式使分户账户名和房屋权利人保持一致;未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交,并由房屋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由出售人补交,未补交的,不予办理二手房合同网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