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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6-07-18 11:37:50 作者:网络投稿

第四章  奖励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三十天。 

第四十六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第四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户籍地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胎子女的,自生育之日起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四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独生子女死亡、残疾的特殊家庭,符合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放一定标准的扶助金,并实行扶助金动态增长机制。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本市户籍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保险制度。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民政部门对有入住公办养老院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独生子女父母予以优先安排。

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安排就业。

提供家庭医生和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安排。

第五十一条  本市户籍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夫妻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取出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一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输精管复通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四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输卵管复通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四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

同时施行两种计划生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第五十二条  接受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第五十三条  按照本条例规定享受假期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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