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在深圳继承赠与房产仍需办公证 500万房需公证费4万!
时间:2016-07-22 10:51:49
作者:网络投稿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深圳公证处均向记者证实,深圳目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予、继承应当办理公证。
特区立法可以对行政法规
作出变通性规定
尽管废止房产登记事项必须强制办理公证的规定,能够省下一笔公证费用,但是对于深圳市民来说,在继承和赠予房产方面目前还无法享受到这一福利。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深圳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该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赠与、继承应当办理公证。相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条例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所以深圳的做法不变,仍然必须办理公证。也就是说,这笔公证费是没有办法省下了。
实际上,南都记者获悉,去年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今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就规定了对于继承不动产权可选择“递交公证”或“不递交公证”进行登记手续办理。
根据《细则》第14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可通过提交两类材料完成———第一,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第二,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除了提交的法律文书不同,选择这两种手续的重要区别是,如果选择了后者,需要缴纳数千上万元公证费,不过,从交易登记的角度来说,前者需等待查证审核的时间更长,后者则可在2小时内“立等可取”。
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存在不一致之处,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人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以外的城市,深圳仍适用特区公证条例。原因在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公证条例》是特区立法,按照立法法的规定,特区立法可以对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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