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再婚夫妻生育放宽 哪5种情形可生育三胎第三个孩子?
日前《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修订公布,就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个最大的亮点,就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5种情形可生育第三个孩子。那么,如果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呢?
9月29日,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决定,再婚夫妻期待已久的再生育政策终于落地。
就修订内容来看,新条例个最大的亮点,就是适度放宽再婚夫妻的生育条件,5种情形可生育第三个孩子。
根据新条例,五种情形可以依法生育第3个或以上子女,具体包括: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此,就有市民问了,如果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呢?下面小编收集了几个热门问题,进行解答。
1、问:新条例关于再婚夫妻再生育政策的规定,与此前相比有什么不同?
答:除了进一步放宽再生育条件之外,最大的特点是不再考虑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此前规定再婚双方各生育一个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才可以再生育。新条例实施后,不需要考虑子女抚养权,不论与前配偶所生育的子女在哪个家庭生活,只要夫妻双方的生育情况符合新条例规定即可申请再生育。
2、问:在此次条例修改前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应该怎么办?
答:这次修改决定明确指出“2016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条件,按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与此前的口径相一致。
具体而言,2016年1月1日以来,已经怀孕或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再婚夫妻,可以自行对比新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符合再生育条件,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补办后按政策内生育对待。
3、问:新条例进一步延长了产假,受益人群有哪些,具体如何实施?
答:根据新条例的规定,不论胎次,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产妇,均可享受80日的奖励假。
在具体实施方面:2016年9月29日后依法生育,以及在此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尚未休完的,均可按新条例规定享受80日的奖励假。2016年9月29日前依法生育且法定生育假期已经休完的,不适用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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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