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路边停车可收费但须用于公交
路边停车可收费但须用于公交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通过,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交通繁忙路段或时段路边停车将计时累进收费
昨日,《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得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其中规定路边临时停车应缴费,交通繁忙路段或时段将计时累进收费;《条例》没有明确深圳是否禁行电动自行车,而是授权交通管理部门分情况禁行或限行;《条例》还新增规定,坐校车的孩子必须系上安全带,违者将罚款。新《条例》将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路边临时停车:
收取费用上缴财政专户
路边临时停车管理讨论得最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均认为,道路属于公共资源,停车占用应该付费,通过经济杠杆来调控停车行为,符合深圳当前的实际。
《条例》规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道路周边停车需求,在次干道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设置路边临时停车位,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实行科学监管,并根据情况适当调整。路边临时停车应当缴纳车位使用费,交通繁忙路段或者时段,将实行计时累进收费。
“就目前路边临时停车乱象的情况,已经到了不得不收费的地步。”市人大代表杨勤很早之前就表示。其实,对于路边停车收费这一规定,不少市民也持赞成态度,但收费的管理也应到位。用的士司机武斯远的话说,“我们市民关注的是怎么收费,收上来的钱怎么用,用得是不是透明。”
《条例》充分考虑了市民的这一担忧——为避免重现“咪表收费”的后果,条例进一步完善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和管理制度,规定路边临时停车收取的费用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费用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电单车:
分情况禁行或限行
在分组讨论时,委员们再次对电单车的“禁”、“限”开展大讨论。有委员提出,鉴于深圳已经“禁摩”,建议把“限制”改为“禁止”。还有的委员提出,既然珠海、广州、东莞等地都推出了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制度,深圳能否也对这些非机动车进行“禁行”。
《条例》没有明确深圳是否禁行电动自行车,而是授权深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电瓶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公安交警部门核发专用标志的邮政、快递车辆除外)。
对于这一结果,市民葛先生显得并不意外,“深圳这样的处理比较灵活,该禁止的地方禁止,该限制的地方限制,非常人性化。”他表示,除了“灵活”,《条例》在某些方面又相当明确,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最高时速20公里、车重不超过40公斤)的电动自行车则禁止上路通行,禁止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校车:
乘校车必须系安全带
近年来,校车超载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了竞争,一般的幼儿园打出‘有车接送’的牌子;为了省钱,又租用个体户的营运车辆接送孩子,有的孩子根本没有座位,而且有座位的地方都不一定有安全带。”谈起校车的安全隐患,家长黄先生就怨声不断。
听闻《条例》新增“校车应当在所有座位上安装安全带,乘坐校车的学生应当系安全带”等内容,黄先生吁了一口气。对他来说,新增的内容并不“意外”,早在《征求意见稿》时,黄先生就在论坛上呼吁关注校车安全隐患。“这样家长们就放心多了,至少有了法律上的保障。”黄先生说。
记者注意到,《条例》还对违反规定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不按规定安装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校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以5000元罚款。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