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获国家发改委批复 附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
第三期建设规划(2018~2023年)的批复
发改基础〔2018〕1831号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批上海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7~2025)的请示》(沪发改城〔2016〕113号)及《关于报送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2018~2023年)修订稿的报告》(沪发改城〔2018〕55号)等文件收悉。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
一、为适应上海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建设卓越的全球城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促进城市空间与轨道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同意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三期建设规划,建设19号线、20号线一期、21号线一期、23号线一期、13号线西延伸线、1号线西延伸线及机场联络线、嘉闵线、崇明线等9个项目,规划期为2018~2023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现代、安全、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枢纽综合立体开发,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三、本期建设项目要与虹桥机场、浦东机场、虹桥火车站、铁路上海南站、上海东站等主要对外交通枢纽做好规划衔接。统筹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规划布局的衔接,做好换乘设计,提升旅客出行的安全性、便捷性。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和权限审批(核准)项目,基本建设方案不得随意变更。审批(核准)前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建立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深入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工作。项目批复文件抄送我委,并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五、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严格按规划批复要求落实地方财政出资,并分年度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计划,具备条件后方可启动项目建设。建立持续稳定的建设资金保障机制,项目筹资模式、资金来源不得随意调整,严禁以债务性资金代替财政资金,严格落实融资资金偿还来源,严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或违规变相举债。我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等。
六、切实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和运营安全。高标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加强项目建设的全程管理和监督。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等前期工作中,充分考虑运营安全和服务需求;在运营阶段,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人才队伍培养和储备。
七、轨道交通运营主体要进一步加强旅客服务和成本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经营和营收能力,实现轨道交通运营的可持续。
八、请你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建设过程中监督检查,并依据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竣工验收等有关工作,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置,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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