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时间:2016-11-02 21:4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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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市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交通、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物价)、市场监督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市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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