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网约车管理细则: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
(二)取得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
(三)在本市拥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服务能力;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线上服务能力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平台经营的,应当向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负责人员及管理人员信息;
(五)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六)企业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保障制度文本,包括:1.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的承诺书;2.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3.驾驶员管理制度(驾驶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网约车平台开展运营服务);4.网约车调度规则;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6.安全稳定、运输保障、服务质量及投诉处理制度;7.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8.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9.运价制定规则、动态调整最高系数及价格公示制度;10.提供私人小客车合乘信息服务的,提交防止非营运车辆利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