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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超标电动车5月1日起未挂“临牌”将罚款扣车

时间:2019-03-01 09:34:42 作者:北京本地宝

【导语】:交管部门提示,申领临时标识的“最后期限”是4月30日,请市民尽快申领。5月1日后,超标电动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路的,将扣车并罚款1000元。

  从北京市交管局获悉,自2018年11月1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至今,北京已有87.3万车主申领了“超标电动车”临时标识。交管部门提示,申领临时标识的“最后期限”是4月30日,请市民尽快申领。5月1日后,超标电动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路的,将扣车并罚款1000元。

  5月1日起不再为“超标电动车”发放“临牌”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北京市辖区电动自行车上路应当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北京交管部门将于5月1日起不再办理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同时,从5月1日开始,北京交警也将开始上路严查电动车未依法悬挂号牌或临时标识的行为。

  目前,距离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核发截止日期还有2个月的时间,市交管部门提示尚未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尽快通过北京交警APP中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平台”办理申领手续,到预定地点领取临时标识,避免期限临近时人多拥挤,甚至因未申领号牌而无法上路行驶。

  超标电动车未悬挂“临牌”上路将扣车并罚款1000元

  根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上牌方可上道路行驶。目录外的电动自行车,须申领临时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悬挂,并设置了3年过渡期(自2018年11月1日开始,至2021年10月31日截止),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北京交警提示,对未按规定申请并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不在产品目录内的电动自行车,北京市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依法扣留车辆、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对在产品目录内的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申领号牌或已登记未悬挂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线上线下两种方式可申领“临牌”

  交管部门提示:尚未申领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车主,可以通过“线上申报、线下申领”和“预约办理、现场领取”两种方式申领临时标识。

  其中,“线上申报、线下申领”方式即通过北京交警APP中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平台”申领临时标识,选择“线上申报、线下申领”申请界面按照要求线上提交身份证明、车辆信息,经审核通过后,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提交身份证明并出示二维码领取临时标识。

  而“预约办理、现场领取”方式即通过北京交警APP中的“过渡期电动自行车申请临时标识平台”申领临时标识,选择“预约办理、现场领取”预约界面,预约领取临时标识的时间和地点,预约成功后按照预约结果,到办理地点现场提交身份证明并交验车辆后领取临时标识。2019年4月30日,本市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申领将结束。

专题:北京合格电动车及超标电动车如何办理登记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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