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即墨区部分区域10月18日起货车限时通行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区环境空气质量,切实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区政府决定对我区部分区域重中型货运车辆采取限时通行管理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通行区域
(一)东起店子山二路(含),西至石林三路(不含),南起淮涉河二路(含),北至 G309 国道(不含)。
(二)东起 S211 省道(不含),西至 G204 国道(不含),南起鹤山东路(不含),北至 G309 国道(不含)。
二、管理措施
(一)重中型货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拖拉机在 11:00-14: 00、16:00-次日 9:00 禁止通行。
(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重中型专业作业车等特种车辆以及新能源重中型货运车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三、管理方式
(一)交警部门将在限时通行区域、道路外围设置禁令标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的,将被处以罚款 200 元、记 3 分的行政处罚。
(二)限制通行时段确需进入禁行区域运送生产生活物资的车辆,登录青岛公安民生平台(http://police.qingdao.gov.cn/)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证。在临时通行证有效期内,发生如下情况将收回申请单位的通行证并不予再次申请:不按申请规划的路线、时间行驶;临时通行证信息与实际使用车辆不符;车辆发生超速、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车道行驶、闯红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在辖区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含)以上责任的。如遇特殊情况急需进入禁行区域的车辆拨打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指挥中心电话(0532-66583333)。
(三)在禁止通行时段,车辆和驾驶人的驾驶证有违法状态未消除的、重中型货运车辆排放标准未达到国 IV标准的(该标准根据上级要求随时调整)及拖拉机不予办理临时通行证明。
本通告自 2019 年 10 月 18 日起施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