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2020年6月1日起推行车辆购置税新政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广东省推行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以下简称新机制)。
一、什么是“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新机制?
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创新办税服务方式,提升征管质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明确,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征税和退税业务时,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
二、实施新机制后,办税业务有哪些变化?
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新机制实施前,税务机关以纳税人提供的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新机制实施后,税务机关以金税三期系统中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载明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的相关业务。
新机制将自动生成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不再需要手工填写纳税申报表,可以更好地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避免纳税人因手工填写申报表可能出现的差错,申报车购税更加简便了。
三、发票电子信息出现异常时,纳税人应如何处理?
一是当应税车辆存在多条发票电子信息或者没有发票电子信息时,纳税人可以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购车合同及其他能够反映真实交易的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按照购置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申报纳税。
二是当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内容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经作废或者开具了红字发票的,税务机关将告知纳税人发票异常的原因,纳税人换取合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申报纳税。
三是当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如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不一致,纳税人换取合规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如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纳税人在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新机制实施前购置的应税车辆,在新机制实施后申报纳税时应如何确定申报计税价格?
纳税人在新机制实施前购置的应税车辆,于新机制实施后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照新机制确定申报计税价格;无法调取发票电子信息的,按新机制实施前的流程确定申报计税价格。购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