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保障政策稳定性与延续性,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部署,结合深圳近年来小汽车增量调控实施情况,以及民生诉求,修订并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修订主要内容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分为八章八十五条。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整部分引用文件、机构名称、责任分工
《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更新为《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纯电动车辆与混合动力车辆的认定标准调整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将部门名称“人居环境”更新为“生态环境”、“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更新为“市交通运输局”、“医疗保险信息审核部门”调整为“市医疗保障部门”。
二、调整增量指标申请规则
1、增设了专项增量指标,采取阶梯摇号方式单独配置,增加久摇不中申请人的中签概率;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
(四)申请专项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的,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按申请人累计参与普通小汽车摇号次数确定阶梯数,并根据阶梯数确定摇号编码数量。阶梯数计算方式如下:
累计参加摇号1至24次未中签的,为第1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25至48次未中签的,为第2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49至72次未中签的,为第3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73至96次未中签的,为第4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97至120次未中签的,为第5个阶梯;累计参加摇号121至144次未中签的,为第6个阶梯,以此类推。
申请人每上升1个阶梯,在摇号中增加1个摇号编码。”
2、将企业纳税总额的认定时间由上一年度调整为最近12个月;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十三条——
“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单位,或者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申请之日起最近连续12个月(注册时间未满12个月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1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5万元以上的。”
3、允许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单位参与我市小汽车指标申请;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三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一般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的登记业务。
单位登记地址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
4、增设了在本市退休的非户籍人员、深汕特别合作区居民、持广东省人才优粤卡的人员等三种居住地为本市的情形;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十五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或者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
(一)本市户籍人员或者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居住地在本市包括下列情形:
……
2.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3.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或者持有广东省核发登记地址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有效居住证且最近连续24个月以上在本市缴纳(含补缴)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深汕特别合作区户籍人员;
……
5.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卡A卡或B卡,且在本市工作的人员;”
5、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有效编码有效期由3个月调整为6个月;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参与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指标管理机构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三、增设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
通过商务部门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和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同时明确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的使用时限以及车辆上路行驶等规定,违反规定将给予处罚。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五十一条——
“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提供企业基本信息、停放场地相关凭证,向市商务部门办理二手车市场主体备案,市商务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给市公安交警、指标管理机构。
经备案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凭拟收购二手小汽车的车辆登记证书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五十二条——
“具有二手车出口资质的企业,应当提供拟出口小汽车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出口业务实际需求,经市商务部门审核后,向指标管理机构申请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五十五条——
“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待销售二手小汽车超过6个月未出售的,二手车销售企业应当转出或者使用其它类型的小汽车指标登记该车辆。
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待出口小汽车,应当在30日内完成转移待出口登记。”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五十八条——
“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维修、办理车辆登记、消费者试乘试驾外,使用二手车周转其他指标登记的小汽车不得上路行驶,应当在场内静态停放。”
四、优化增量调控政策
结合国家部委政策调整、其他限购城市政策优化以及民生诉求等情况,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调整优化:
1、个人申请更新指标不再要求提供居住证;
2、允许夫妻之间直接办理小汽车转移登记;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七十三条——
“夫妻间办理小汽车变更登记的,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一)转入方同时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规定的,无需申请指标,变更登记后,原车辆所有人不得据此申请更新指标。
(二)转入方拥有待转入车辆对应小汽车类型的指标,转入方使用该指标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的,原车辆所有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申请更新指标。”
3、以摇号方式获得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人员2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调整为2年内不得参加摇号;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七十五条——
“以摇号方式获得的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指标获得者2年内不得参加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摇号。”
4、增设“公路客运”“旅游客运”两种性质车辆申请一般其他指标的情形;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四十四条——
“单位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教练”“出租客运”(限巡游出租客运)“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小汽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
5、增设公司通过“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改制(转型升级)”、全资控股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小汽车调拨的方式,申请一般其他指标的情形。
《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深交规〔2024〕3号)第四十七条——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合并、分立或者改制(转型升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继受单位凭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
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级单位需要办理转让登记的,继受单位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一般其他指标。下级单位应当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使用该类型指标登记的小汽车,相关单位一年内不得再次通过调拨或者调回的方式为其申领一般其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