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 深圳二手车过户新流程
调控中心指标分配后,原车主可以申请更新指标。
第九条 周转指标实行无偿分配。
第二章 周转指标的使用
第十条 二手车经销商获得周转指标后,小汽车应在经营场所静态存放,除参加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办理转移登记、销售试驾、维修外不得上路行驶。
周转二手小汽车需上路行驶时,交易市场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悬挂专用号牌及对应的临时号牌方可驶离所在经营场所,行驶范围仅限深圳行政区域内。
全市周转二手小汽车专用号牌及临时号牌总量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总量控制。各交易市场的号牌由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不超过该市场周转指标总量10%的原则予以配发。各交易市场应为周转二手小汽车专用号牌购买商业保险。
第十一条 周转二手小汽车须在一年内办理实际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超过一年须办理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 交易市场应当及时将本市场的二手车经销商报市调控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二手车经销商不得使用周转指标。
第十三条 交易市场应建立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登记制度,严格管理市场内的周转二手小汽车,定期检查二手车经销商周转二手小汽车出入经营场所的情况。
第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商名下周转二手小汽车完成实际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周转指标自动注销。
第十五条 调控中心、公安交警部门应建立周转指标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交易市场应落实专人对周转指标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租赁周转指标。
第十七条 使用周转指标登记的小汽车办理实际转移登记、注销登记、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均不产生更新指标。
使用周转指标的二手小汽车因继承、离婚、夫妻之间变更、司法判决、司法拍卖等原因,使小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仍为使用周转指标的小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