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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二手小汽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 深圳二手车过户新流程

时间:2015-10-24 11:11:57 作者:深圳地铁查询网

  第十九条 二手车经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控中心责成交易市场暂停向其分配周转指标3个月:

  (一)周转二手小汽车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内静态存放;

  (二)周转二手小汽车存在超过1年没有办理实际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情形的。

  第二十条 二手车经销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调控中心责成交易市场暂停向其分配周转指标6个月:

  (一)周转二手小汽车违规擅自上路的;

  (二)上路时未按规定悬挂专用号牌及对应临时号牌的。

  第二十一条 二手车经销商擅自买卖、租赁周转指标的,调控中心责成交易市场暂停向其分配周转指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市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调控中心核减10%该市场周转指标总量:

  (一)交易市场对周转指标的分配及使用情况未能实时公示的;

  (二)未按要求将周转指标分配和使用情况上报调控中心、公安交警、经贸信息等部门的;

  (三)交易市场所辖二手车经销商半年内出现三次第十九条第(一)款相关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交易市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调控中心核减30%该市场周转指标总量:

  (一)交易市场擅自给未经备案的二手车经销商分配周转指标的;

  (二)交易市场未收取原车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即向二手车经销商分配周转指标的;

  (三)交易市场所辖二手车经销商半年内出现三次第二十条相关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交易市场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调控中心核减50%该市场周转指标总量:

  (一) 交易市场配置周转指标收取费用的;

  (二)交易市场将原车牌、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违规返还给二手车经销商,导致使用周转指标的二手小汽车悬挂原车牌上路的;

  (三)交易市场所辖二手车经销商半年内出现三次第二十一条相关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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