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广州单位和个人可申请建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交通运输局获悉,《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管理办法》通过简化申请程序等方式,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根据《管理办法》,申请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已明确的简化程序包括,符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但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所在停车场的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土建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附政策原文: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消防支队: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8月28日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库。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国土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相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道路附属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配建有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六条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利用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第七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国土规划审批手续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有关要求办理。
符合《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无需办理建设工程立项、施工许可等建设工程审批手续,但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按照建设工程管理,应当办理本市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结合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的实际特点和需求,明确本部门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须备资料清单及具体内容。
第八条 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所在停车场的车位总数在五百个以下且不涉及环境敏感区及土建的,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有关要求,露天敞开式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按停车场消防设计,室内或露天非敞开式停车设施按汽车库消防设计,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正常使用。
鼓励具备条件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设置适合外廓尺寸较大车型停放的停车位。
第十条 在依法审批、确保安全、不妨碍城市景观等条件下,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利用外部结构开展广告业务。
第十一条为了满足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安装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经规划核实投入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后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六十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符合特种设施安全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各方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性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竣工后,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价格等手续,并向项目所在地区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鼓励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四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应当合理选择位置,采取有效隔声、减振措施,避免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造成影响,并与周围建筑物相协调,符合城市景观要求。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可以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