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详细申请指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用于: 垫付抢救、丧葬费用和一次性困难救助。
一、抢救、丧葬费用
申请条件: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
2、肇事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3、车辆肇事后逃逸;
4、电动自行车或其它非机动车辆致人伤亡。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丧葬费用。
申请时限:
1、申请抢救费用垫付需要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内提出申请;
2、申请丧葬费用垫付需要在受害人尸体处理前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1、出示申请人、受害人身份证原件;
2、出示申请人、受害人的关系材料(如户口薄等原件) ;
3、携带医疗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该项材料申请丧葬费用无需提供)。
到事故发生地的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填写申请表及承诺书。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确需救助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监护人可以向市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的,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
1、因肇事方逃逸,案件未侦破,受害人或其亲属未得到损害赔偿;
申请时限:受害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生效后一年以内;如受害人受伤的,取得残疾人证后一年以内。
2、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经济困难,经法院判决生效并执行后受害人或其亲属仍未得到任何损害赔偿或获得的赔偿款低于《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对应补助金额的;
申请时限:取得法院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一-年以内。
3、其他需要救助的情况。
上述所称:“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是指受害人家庭年总收入(自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之日的前12个月)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的,或申请人是孤儿、五保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或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下称困难群众)的。
所需材料:
1、出示申请人、受害人身份证原件;
2、出示申请人、受害人的关系材料;
3、申请人为困难群众的,应出示救济身份证件;
4、若交通事故非逃逸案件或案件已侦破,需出示《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文书材料;
到事故发生地的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救助基金受理窗口)填写申请表、道路交通事故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等相关材料(按实际情况选填)。
三、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地址
(点击查看大图)
向事故发生地的辖区交警大队事故处理部门(救助基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