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细则出台
购房人、同住人应当按照房屋管理有关规定和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使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严禁实施擅自转让、赠与、出租、出借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或者设定除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贷款担保以外的抵押权等行为。
购房人、同住人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供后房屋使用管理协议约定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其改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对于违规出租、出借的对象,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部门按照《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章搭建等一般房屋使用违规行为,由房屋所在地区城管执法部门等按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购房人、同住人违规使用房屋且逾期未改正的,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腾退住房,并禁止5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同时,对于存在因违规违约使用行为受到处理后又再次实施等严重违规情形的对象,区房管等部门可以将其违规违约行为情况和行政处理决定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有关主体查询使用。
管理部门提示: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政府组织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房地产权证未满五年)、出租、出借等业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出租、出借等业务的,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签备案资格,处3万元罚款。购房人、同住人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交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违规代理的,除将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处罚外,交易双方届时将面临无法办理交易过户(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和道德风险,并承担相关合同违约责任。
(原题:上海共有产权保障房上市细则出台——来源:东方网-东方网 作者:蒋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