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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16-10-28 08:59:56 作者:华东在线

  原题: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来源:新华网安徽-新华网

  导读: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就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新华网合肥10月27日电(房子妤)今天上午,记者从安徽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徽省物价局局长陶方启就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

  《办法》共25条,主要围绕促进公平竞争、规范行政行为、公平合理定价、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明确了相关政策规定,以此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规范收费行为,着力提高中介服务收费监管效率。

  每个市县同类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办法》明确规定,每个市县开展同类行政权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行政机关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中介服务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执业限制。扩大市场调节价范围,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主要由市场形成。除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外,其他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中介服务机构自主定价,目的也是促进竞争,支持中介服务市场发展。

  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陶方启介绍,除了要求行政机关对中介服务不得设置执业限制外,还重点针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制定了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规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与本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相对应,防止随意设立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同时,明确了行政机关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为其行政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由行政机关委托开展,服务费用由行政机关支付并纳入本部门预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收费定价要召开专家论证会

  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依据中介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由价格部门在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企业、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对事业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其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核定原则和程序,从严核定收费标准。

  明确四种禁止性规定

  陶方启表示,为了防止价格放开后,出现收费大幅上涨和随意要价,《办法》列明了四种禁止性的规定,即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委托方进行交易;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中介市场价格。

  五条价格调控监管措施

  针对中介服务收费逐步放开的情况,在对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以及对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价格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办法》还重点明确了包括制定价格行为准则、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开展约谈告诫、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进行遏制、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在内的五条价格调控监管措施。

  《办法》规定,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自主定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跟踪、采集、分析、研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变化情况,为调控和监管相关中介服务收费提供决策依据。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并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合理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法对全省或部分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收费采取价格干预措施进行遏制。《办法》还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引导行业组织、中介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并可以根据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市场情况,建立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介服务机构价格诚信纳入当地信用体系。

  (原题:安徽省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于11月1日起实施——来源:新华网安徽-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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