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将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科研人员在我市离岗创业可暂保留原职务
如何打破“单位壁垒”,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条例(草案)》规定,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为促进科研人才双向流动,《条例(草案)》规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财政资助项目科研人员也可共享成果
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是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应由单位规定或者由单位和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和数额。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科研人员相对于单位处于弱势地位,通过单位规定的方式,科研人员将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条例(草案)》要求,市政府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单位按照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以更好地保护和激励科研人员。
按照我国现行法规,财政资助项目科技成果所有权归政府,这一定程度打击了科研人员积极性。为更好地激励科研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草案)》规定,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设立“人才日”和“人才伯乐奖”
为了形成全社会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氛围,倡导尊重人才、尊重创新,《条例(草案)》规定设立深圳市人才日。关于人才日的具体日期,《条例(草案)》暂未明确。市法制办建议选择一个有纪念意义的日期,例如《条例》施行的日期,或者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出台的日期等。
《条例(草案)》还规定,市政府应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深圳特区报记者 李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