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将取消高层次人才及配偶入户年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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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深化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为特区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人才资源和智力支持,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人才培养、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人才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需要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人才工作应当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发展、以用为本、高端引领的原则,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人才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审议全市人才工作的规划、重大政策草案;
(二)负责人才发展规划、政策实施的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
(三)协调解决人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检查、评估有关人才工作开展情况;
(五)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事项。
各区可以根据本区实际设立本区人才工作领导机构。
第五条【政府人才工作职责】市、区政府(以下统称“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规划,产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其他专项规划中应当将人才工作作为重要内容。
第六条【部门人才工作职责】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评价、激励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
市人力资源部门作为市政府人才工作管理部门,与市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创新、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分工负责相关人才工作。
第七条【群团、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人才工作职责】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中的主导作用,为人才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八条【人才环境】 政府应当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方面的实力,加大城市形象宣传,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人才工作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面向境内外宣传特区人才法规、政策和人才创新创业事迹。
第九条【人才工作“白皮书”制度】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市人才工作,定期发布本市人才工作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布全市人才工作整体情况、重要人才工作和人才政策、人才培养、引进和流动情况、人才供需情况和趋势预测等内容,为人才工作决策和人才政策制定提供参考,为用人单位培养和引进人才提供指引,为优化人才投入、流动和配置提供保障。
第十条【人才政策实施评估制度】建立人才政策实施评估制度,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统称“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定期对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人才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不定期选取一项或者几项重要的人才政策进行专项评估。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人才日】每年 月 日为深圳市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应当以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系统培养、整体开发,建立健全以创新创业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机制和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模式。
政府应当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以及急需紧缺人才。
第十三条【高层次人才培养】建立完善高层次人才层级和能力提升培养支持制度,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开展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创新创业、国际交流等,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四条【博士后人才培养】政府应当完善博士后培养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对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与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资助,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资助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五条【发展高等教育】政府应当加大高等教育投入,保障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吸引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建设特色学科、学院和高校,构建国际化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
创新高等院校办学体制,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创办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发展。
高等院校应当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才需求趋势,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六条【基础教育创新意识培养】本市中小学应当改革教学方法,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设立创客实践室,设置创新能力培养课程,提升学生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加强职业教育】政府应当推动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企业以多种方式开展合作,促进形成企业和学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产业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独立、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并为职业院校提供师资、实习、就业等服务。
生产型企业应当有机构或者人员,对接职业院校,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并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八条【继续教育】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对在职业培训补贴目录范围内的参加培训人员或者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办的培养培训平台面向社会开放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九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企业和机构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技术技能人才参与技术改造、技能竞赛、技艺交流等活动,符合条件的,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条【青年人才培养】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的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教育、卫生、科技、管理和其他各类人才工程项目对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力度,在重大人才工程项目中设立专门项目培养青年人才。
前款所称青年人才,是指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
第二十一条【放开社会办学】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经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方可实施非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
教育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制定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业务的标准,建立、完善协同监管和随机抽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鼓励建设和开放高水平创新载体】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创办或者共建新型科研机构。
利用财政性资金为主设立的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载体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当向社会开放共享。
政府应当建立鼓励企业等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的创新载体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利益补偿、后续支持机制。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三条【人才引进政策和方式】政府应当实行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采取全职、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各种形式吸引人才到本市工作或者创新创业。
第二十四条【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五条【高层次人才入户和申领居住证】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自愿选择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
第二十六条【紧缺人才目录发布】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定期发布紧缺人才目录。
属于紧缺人才目录内的人才,可以在人才引进入户、人才培养、职业资格评定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促进人才流动】市人才工作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吸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政策措施。
提高在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人才保障水平,鼓励和引导人才向艰苦岗位和基层一线流动。
第二十八条【科研人才双向流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以面向社会提供一定比例的兼职教师和兼职研究员岗位。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可以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规定获得报酬。
兼职期间的各方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原单位、兼职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携带科研项目和成果在本市离岗创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接续计算工龄并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人才评价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机制】建立政府、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用人单位为主体的多元人才评价机制,对人才进行分类、动态评价。
第三十条【人才评价标准】鼓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综合考察人才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制定各自领域的人才评价标准。
政府制定人才评价标准应当将人才的同行评价、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纳入评价要素,可以采用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组织制定的评价标准。
已有政府人才评价标准未涵盖的特殊人才,可以实行单独评审等特殊的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承接评定工作的条件】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参与人才评价,可以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
承接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的社会组织应当在专业领域具有优势,并列入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
第三十二条【对社会组织承接评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通过现场监督、随机抽查、组织考核等方式对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承接的专业技术资格和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三条【境外执业资格认可】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建立允许境外专业人才在本市执业的资格目录,对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才,经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核实后,可以在本市执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四条【职业资格贯通】取得高级工以上等次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定为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鉴定为高级工以上相应等次的职业资格。
第三十五条【高层次人才认定】高层次人才可以通过直接认定、专家评审、举荐等方式认定。
政府可以授权行业协会、企业和科研机构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
第三十六条【高层次人才举荐】政府可以组建由行业杰出人才和领军企业高管等组成的人才举荐委员会,其成员可以推荐优秀人才作为本市高层次人才人选。
第三十七条【专家库建设】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才评价和认定的专家数据库建设,并建立专家评价责任和信誉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励
第三十八条【人才激励机制】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工作业绩和贡献为基础,体现人才价值,有利于激发人才活力、维护人才合法权益的激励机制。
第三十九条【绩效激励】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绩效工资制度规定自主制定激励人才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办法。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科技创新部门完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制度,强化绩效激励,合理补偿项目承担单位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
第四十条【股权激励】企业对其认可的科技研发、经营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权、分红等方式给予激励,具体方式和内容由企业和人才依法协商确定。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递延或者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后,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指引,制定本单位奖励和报酬制度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未制定或者未约定的,按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本规定制定的奖励和报酬制度,应当分别报送财政部门或者上级产权单位备案,并在本单位公示。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可以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第四十二条【财政资助研究成果、项目资金绩效与劳务支出】
市、区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可以约定项目科研负责人及其团队和所在单位共享科技成果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
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最高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在市财政性资金资助金额中开支人员绩效支出,并相应调整项目间接经费预算。
第四十三条【人才奖励和荣誉制度】本市建立人才荣誉制度,由市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授予荣誉。
完善人才奖励制度,政府通过授予科学技术奖、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等各类奖项,激励各类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作用。
第四十四条【人才伯乐奖】市政府设立“人才伯乐奖”,对在本市人才培养、引进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养优秀人才的单位和个人,不受引进和培养时间限制,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人才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五条【人才服务职责】政府制定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简政放权、加大投入、优化环境、创新服务,充分激发社会各类主体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支持人才工作,政府可以将人才培养、评价、区域合作交流等事项,通过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承接。
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审批制度改革】人力资源服务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应当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
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制定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标准,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协同监管和随机抽查等监督管理制度。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第四十七条【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和岗位聘任自主权】实行企业化养老保险制度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可以自主设置岗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岗位需要,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人才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对人才及人才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市政府发挥政府投资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等多元化方式,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本市创新创业。
第五十条【人才安居】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的发展规划,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时将人才住房有关内容予以单列,通过以租赁为主,租赁、出售、补贴相结合的方式给予人才安居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及时对人才安居的标准、条件等事项予以调整。
第五十一条【人才公共服务】市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服务职能,构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发布人才相关政策法规和人才服务信息,实现人才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提供方式。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五十二条【高层次人才服务】政府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高层次人才凭卡可以享受政策咨询、居留出入境便利、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务。
第五十三条【境外人才居留和生活便利】政府应当简化相关行政事项审批手续,为到本市就业的境外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便利服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未婚子女,在子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购置、贷款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十四条【人才信用征信制度】政府建立和完善人才信用征信制度,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 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评定、培养、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部门应当将人才失信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人才信用征信系统:
(一)在申办人才引进、人才评定、人才扶持资金等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的;
(三)在人才工作中有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用人单位及个人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政策实施部门或者扶持资金审批部门应当取消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五年内不得参加人才奖项评选或者享受本市人才优惠政策和资金资助;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人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十八条【资助办法制定】本条例涉及政府资助和享受人才政策待遇的具体办法由政府或者其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区政府含义】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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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深圳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通过立法推动和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对推进人才工作依法管理,提升人才工作法治化水平,形成有利于人才发展的法制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精神,推进人才工作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现将《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草案)》于4月10日在《深圳特区报》、“深圳人大网”、“深圳政府在线”和“深圳新闻网”全文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才工作立法充分发表意见,重点就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人才服务与保障等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认真研究吸收这些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或者登录“深圳新闻网”留言发表意见。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邮编:518035,联系电话:88128614、88128317,传真:88101550,电子邮箱:nsgw@szrd.gov.cn。深圳人大网网址:www.szrd.gov.cn;深圳政府在线网址:www.sz.gov.cn;深圳新闻网网址:www.sznews.com。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7年4月30日。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