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北京民政一卡通办理教程指南 办理对象、条件、如何换领
【导语】:为规范“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首都民政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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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计发〔2017〕90号
各区民政局、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社保局、交通委、旅游委、卫生计生委、文化委员会、园林绿化局,市属公园:
现将《“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文物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
2017年3月1日
“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北京通-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应用和管理,提高首都民政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精准化水平,按照北京市政府批准的《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北京通-民政一卡通”是由北京市民政局监制,面向符合条件的民政对象制发,以民政资金统发监管为核心,集社会优待、医疗报销、市政交通、金融借记等功能于一体的IC卡,简称“民政一卡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市区域内“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应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发放对象】“民政一卡通”的发放对象为,社会救助对象、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军休人员、征地超转人员、民政部门代管的地方退休退职人员等享受政策性津贴、补贴、救助或优待的民政对象。
区民政局可结合工作实际,向市民政局申请进一步拓展“民政一卡通”适用对象范围。
第五条 【卡片类型】根据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使用功能的不同,分为“民政优待卡”和“民政普通卡”。
“民政优待卡”面向京籍残疾军人、京籍伤残人民警察、京籍军队离休干部、京籍见义勇为人员发放;“民政普通卡”面向不享受免费公交、公园、地铁等社会优待政策的北京市民政对象发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为加强“民政一卡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北京市“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小组由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委员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物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公园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各成员单位牵头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牵头处室或部门负责人组成。
各区可参照建立区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统筹推进本区“民政一卡通”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七条 【小组职责】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筹负责“民政一卡通”全市层面的规范管理与协同推进;
(二)负责“民政一卡通”相关政策文件的制定和修订;
(三)负责对“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及管理使用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四)对“民政一卡通”的制作、发行及管理使用过程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及考核问效。
第八条 【成员分工】北京市民政局是“民政一卡通”的主管部门,负责“民政一卡通”的政策制定、规范管理及监管考核等。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民政一卡通”的技术规范,按照“北京通”标准生成“北京通号”;负责承担在市政交通一卡通等公共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北京通的技术标准制定和统筹协调职责。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民政一卡通”中财政资金统发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实施过程中有关财政体制协调等工作。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政一卡通”同“社会保障卡”的对接工作,配合实现“民政一卡通”有关医疗费的报销功能。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协调公交、地铁运营企业,配合做好“民政一卡通”在公交、地铁的相关实施工作。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落实“民政一卡通”在优待范围内景区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民政一卡通”同“居民健康卡”的对接工作,协调有关医疗单位,配合做好“民政一卡通”医疗报销功能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北京市文物局负责落实“民政一卡通”在优待范围内博物馆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协调“民政一卡通”在优待范围内公园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北京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落实“民政一卡通”在市属公园的实施、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办公室职责】市级“民政一卡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北京市民政局。负责审批“民政一卡通”有关申请发行事项,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就重大事项进行会商研讨,协调落实“民政一卡通”推进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三章 功能设置
第十条 【资金发放】资金发放功能,是指民政政策范围内的社会救助金、津贴、补贴、抚恤补助、慰问金等财政资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社会优待】社会优待功能,是指“民政优待卡”享有的免费乘坐市内地面公交和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免费参观和游览市、区级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园、景区、博物馆(大型活动期间除外)等优待。
第十二条 【医疗报销】医疗报销功能,是指按照民政对象补助医疗、医疗费用减免、医疗救助等政策规定,在医保报销基础上,实现医疗费二次报销电子结算。
第十三条 【市政交通】市政交通功能,是指持卡人可自行在市政交通一卡通指定充值网点充值缴费,缴费后可在市政交通一卡通应用领域(如公交、地铁等)使用。
第十四条 【金融借记】金融借记功能,是指“民政一卡通”具备银行借记卡功能,每月至少三次市内跨行取款免手续费。借记卡功能激活及使用参照制卡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功能】根据业务实际,开发的其他个性化功能。
第四章 发行管理
第十六条 【发行主体】区民政局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政一卡通”发行工作。
北京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属军休人员“民政一卡通”的发行工作,并协调指导各区军休人员“民政一卡通”的发行。
其他任何机构或组织未经允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发行“民政一卡通”。
第十七条 【发行条件】申请发行“民政一卡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以民政资金统发与监管平台为基础的数据库;
(二)完成民政对象基础信息核查;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内部控制程序及应对突发事件预案等;
(四)北京市民政局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