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常见问题及解答一览(总则部分)
1.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何时正式实施?
答:《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1月11日正式公布,2015年6月1日起在深圳全市范围内施行。
2.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主要内容?
答:条例包含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相关服务管理内容。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是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享受相应权益、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的法定凭证。
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向主管部门主动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3.问: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服务管理工作由哪些部门负责?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经贸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民政、住房和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4.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有网上服务管理平台吗?
答:有。市民可登陆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szjzz.gov.cn)查询信息并办理相关业务。
5.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受理点是如何设置的?
答: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签注以及发放等相关工作,对辖区各居住证受理点进行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
受公安机关委托,出租屋管理机构(社区网格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设置居住登记受理点,负责辖区内居住登记的受理等具体工作。
受公安机关委托,各街道应当在其办事处设置居住证受理点,非深户籍人员居住数量较多的社区可以设置居住证受理点,负责居住证申请、签注的受理以及居住证发放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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