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2019年《深圳市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全文
第十条 在深从业人员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
(二)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三)从业人员通过职业技能等级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且取得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
通过参加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政府公益性培训和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个人不予补贴。
第十一条 在深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缴纳各项税收,无偷税、骗税和抗税行为,具有良好的纳税记录;
(三)与从业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的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四)企业对新录用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经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的培训方案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员工考核合格的;或者按照《深圳市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员工考核合格并获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第十二条 职业培训机构承接政府协议项目培训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系本市职业院校;
(二)持有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并经评估合格的职业培训机构,或者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承担培训职责并经事业法人登记的培训机构;机构应具有相应培训项目资质。
(三)培训后学员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
第十三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如下:
(一)个人补贴标准。
在深从业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补贴按照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二)企业补贴标准。
1.企业组织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100元补贴(见附件1)。
2.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的按深圳市职业培训补贴项目及标准和分类目录执行(见附件1、2)。
(三)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学员开展政府协议项目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补贴培训机构;学员未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但经技能鉴定单科成绩合格的,按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的标准的50%补贴培训机构(见附件1、2)。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网上录入信息。申请人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系统录入信息并提交。
(二)到公布的受理点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个人补贴受理点见附件3,企业岗前培训和区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受理点见附件4,市备案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和职业培训机构政府协议项目补贴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受理。受理单位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三)公示。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名单定期集中汇总,在受理审核部门的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异议处理。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受理单位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其补贴资格;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支付补贴。
(五)支付补贴。经公示无异议的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岗前培训补贴由区财政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个人补贴、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职业培训机构补贴,根据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提交申请材料。
(一)个人补贴申请材料:
1.《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系统打印并核对确认签名);
2.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在深圳开户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的活期存折复印件(或银行卡及银行证明,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