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2016
时间:2016-02-26 10:42:26
作者:网络投稿
第十九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条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成年育龄妇女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另一方为其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生育政策。夫妻双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市户籍夫妻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到社区工作站办理生育登记。本市户籍夫妻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流动人口夫妻符合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的生育政策,在本市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流动人口夫妻符合再生育政策申请再生育的,向户籍地申请办理。
具体生育登记、再生育审批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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