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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意见稿

时间:2016-03-08 11:31:07 作者:网络投稿

日前,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公租房廉租房并轨意见。具体内容见下文。

 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与廉租住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并于2016年3月13日前来函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反馈。

  地址:深圳市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

  邮编:518006

  传真:83788190

  电子邮箱:songxf@szjs.gov.cn

  附件:《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3月7日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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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

并轨运行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与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房)统一分配及运营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范围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原则】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应当坚持对廉租保障对象实行应保尽保、适度保障、不降低现有保障水平的原则。

  前款规定的廉租保障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核查、公示通过的家庭和单身居民。

  第四条 【统一房源和租金】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建设筹集廉租房,本办法施行之日前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城市更新配建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廉租房纳入公租房房源。但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续租的情形除外。

  符合条件的廉租保障对象承租公租房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十六、十七条规定发放公租房租金补贴。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全市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全市公租房与廉租房并轨实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口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等相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相关工作。

  行政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实施监督。

  第六条 【属地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工作,对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各区(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租房的房源建设筹集、廉租保障对象的准入审核、配租及管理,以及签订合同、发放租金补贴等具体工作。

  各区(新区)公租房和廉租房并轨运行,以及对廉租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所需资金,应当列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对廉租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区主管部门建设筹集的公租房房源,应当优先解决辖区内廉租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对其应保尽保。 

  第八条 【廉租保障对象准入条件】申请廉租保障的家庭或单身居民,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

  (二)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且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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