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原文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那么,该规定对深圳建筑工人提供了哪些保障呢?《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原文见下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4-08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日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方式,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6〕23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第五条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涵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等使用的职工,但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除外。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承包单位。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施工承包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