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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 纳税人缴个税将减少

时间:2016-07-06 10:14:14 作者:网络投稿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原标题:深圳调高部分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

纳税人缴个税将减少

深圳新闻网讯 近日,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1034元的数据,我市“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将依此调高,自2016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即纳税人7月实际取得的所得,在8月申报时适用。扣除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纳税人需缴纳的税进一步减少,纳税人将享受到更低的税负。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调高至243102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的相关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据此,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的免税标准提高至243102元,较去年上调25149元。因此,纳税人在取得上述标准范围内的离职补偿,将能享受更多的税收减免优惠。但对于超过的部分,仍需按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内地居民李先生在公司工作年限达15年,2016年7月其与公司解除劳务关系,获得经济补偿金30万元,应纳税款计算:

1.超过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

300000-243102(免税额标准)=56898元

2.工作年限超过12年最多按12折算月工资收入:

56898/12= 4741.5元

3.再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4741.5-3500)×3%]×12 = 44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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