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六章 人才服务和保障
第四十条【人力资源服务业审批制度改革】放宽人才服务业准入限制,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经商事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人力资源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后,可依法开展相关业务。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鼓励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组织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评价体系,发展专业性、行业性人才市场。
第四十一条【人才专项资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对人才及人才发展给予支持。
第四十二条【人才创新创业基金】发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设立人才创新创业基金,通过阶段性持有股权等多元化方式,支持海内外创新创业人才在深圳创新创业。
第四十三条【人才安居】政府应当做好人才住房的发展规划,将人才住房有关内容在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时予以单列,通过实物配置、货币补贴等形式给予人才安居保障。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体系,并结合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情况,及时对人才安居的标准、条件等事项予以调整。
第四十四条【人才公共服务】市政府应当整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人才服务职能,构建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人才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公共服务清单,明确政府提供人才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和提供方式,并提供财政资金保障。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提高人才服务效率。
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人才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依照规定予以资助。
第四十五条【高层次人才服务】政府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联系服务制度,经常听取意见建议,了解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状况。
政府应当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高层次人才凭卡可以享受政策咨询、居留出入境便利、入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医疗保健、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务。
第四十六条【境外人才居留和生活便利】政府应当简化相关行政事项审批手续,为到本市就业的境外人才提供出入境居留以及工作、生活等方面便利服务。
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未婚子女,在子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住房购置、贷款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第四十七条【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并根据情况,对获得相关发明专利授权的,或者发明专利持续时间到一定年限的创新人才给予资助或者奖励。
第四十八条【人才信用征信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市人才信用征信制度,建立全市人才信用征信系统,实行人才失信惩戒机制。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及个人责任】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依法取消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前海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市政府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建设粤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区和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可以开展人才创新政策先行先试,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管理体制机制。
第五十二条【具体办法制定期限】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制定,并提请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五十三条【区政府含义】本条例所称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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