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
7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8月5日前提出意见。具体《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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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落实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动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特区内人才引进、培养、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做出贡献的劳动者。
第三条【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证、人才制度优先创新,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保障用人单位自主权和各类人才正当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才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人才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设立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发展规划和计划、重要政策、重大项目;
(二)领导和协调全市人才管理改革有关工作;
(三)领导和协调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使用和服务管理工作;
(四)领导和协调人才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五)领导和督促、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人才工作;
(六)协调解决人才工作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市人才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日常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政府人才工作职责】政府应当围绕经社会发展需求,改革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加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城市形象宣传,营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和发展的环境,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第六条【部门人才工作职责】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责提供人才公共服务,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通过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人才招聘、评价、流动等环节中的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加大投入、优化环境、创新服务,充分激发社会各类主体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团结人才、引进人才,发挥对各级各类人才的联系服务、桥梁纽带作用。
政府各部门人才工作的具体职责根据该单位在政府工作中的职能确定。
第二章 人才引进
第七条【人才引进原则】人才引进应当坚持高端引领、优化结构、以用为本、服务发展。
第八条【人才引进政策】政府应当实行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重点引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
对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由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引进。
第九条【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引进】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中长期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计划,完善人才引进方式并给予国内领先的支持政策。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新创业投资服务机构或其他服务机构为本市成功引进、举荐国家、省和市高层次人才或团队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奖励。
第十条【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被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短期从事教学、科研、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等达到规定时间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关政策待遇。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人才引进入户】高层次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同时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办入户。
符合条件的其他人才可以直接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配偶可以同时申领居住证或者申办入户,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申办入户。具体办法由市相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人才引进入户实行公益化服务,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资金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者补贴。
第十二条【落实事业单位招聘和岗位聘任自主权】实行以事定费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可以自主设置岗位,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岗位需要,自主开展人员招聘、岗位聘任。
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人员招聘方案等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