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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基本法《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将带来什么改变?10大看点详解

时间:2016-09-02 10:15:48 作者:网络投稿

  5、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保障患者知情权

  《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也给予了大力保障,尤其引人注目的是,《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患者公开全部病历。

  医患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源于医患双方信息的不对等,患方常常怀疑抢救记录、病程记录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是必须向患方公开的主观病历资料遭到医疗机构篡改。为解决这一矛盾,《条例》明确,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有查阅或复印、复制病历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在正常工作时间六小时内提供。

  深圳市卫计委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介绍,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包括客观病历,也包括主观病历,这既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有利于规范医疗行为与病历书写。“实际上,一旦医疗纠纷走入司法程序,医院要证明医疗行为的合规性,也必须公开所有病历,那为什么不在一开始就公开呢?” 不公开只会增加患者对医院的不信任,因此《条例》对此做了强制性规定。

  事实上,国内很多医疗机构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已经对患者公开全部病历。“那么深圳的医疗机构也应当可以做到。” 陆钰萍说,这样有利于促进医患双方的相互沟通、相互理解。

  6、医疗机构纳入公共场所“医闹”别想再闹了

  以往,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医疗机构属于内保单位,因此公安机关没有将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不利于预防和打击医闹、医暴等违法犯罪行为。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并要求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共场所”与“内保单位”有什么区别呢?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对“内保单位”实施处罚必须是“扰乱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而对 “公共场所”则只需构成“扰乱”,无需其他附加条件,即可实施处罚。

  此外,条例明确禁止“医闹”、“倒号”、“医托”、“医赖”等行为,从而更好地预防、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患者的正常就医权利,保障医疗资源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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