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原标题:合肥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讯(记者黄娜娜)随着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趋势不断加快,如何让老人晚年生活“幸福无忧”,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话题。近日,合肥市人大常委会主导立法的《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据了解,这也是国内省会城市出台的首个养老服务法规。
符合8种条件的老人可享受政府提供养老服务
今后,低保老人、70岁以上行动不便的老人,都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
根据条例的规定,政府应该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为低保老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个人缴费补贴;为低保老人和经济困难孤寡老人优先分配保障房;为特困供养老年人建立个人健康档案,提供每年一次免费常规体检;为经济困难生活不能自理老人提供免费医疗护理;为80岁以上老人发放津贴,100岁以上老人给予特殊照顾;为70岁以上行动不便老人提供上门办证和公正服务;提供医嘱公证、房产公证、追索赡养费等法律援助服务;为高龄、失能老人达到规定人数的社区,提供日间照料等服务。
居委会应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定期走访高龄老人
老年人居住在家庭,生活在社区,居家养老与居、村以及社区服务密切相连,因此,社区服务是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依托。
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建立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基层老年人互助组织,定期走访探视高龄、独居、空巢、参加等老年人工作内容。
新建小区应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条例》对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作了硬性要求。明确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用房。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应当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和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违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其退还补贴资金,责任人将会被行政处分。
鼓励家庭成员关心老人给予精神慰藉
敬老爱老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职责,值得注意的是,“亲情关爱老人”也被写入条例。
条例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顾老年人。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原题:合肥出台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明年1月1日起实施——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