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保障房还可以赠与方式购房?购房者拥有其他房产的保障房就要由政府回购
时间:2016-04-18 10:09:02
作者:网络投稿
日前,深圳有不少中介公司称“已有保障房,仍然可以再购房”。对此,深圳市住建局建议及时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释法,明确购房者拥有其他房产的,保障房就要由政府回购。
“你有保障房?没关系,用‘赠与’的方式就可以购房啦!”一些地产中介这样游说客户。
这种情况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市住建局在市人大网站上晒出来的法规实施情况报告中建议,及时对《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释法,明确购房者拥有其他房产的,保障房就要由政府回购。
拥有其他住房当退回保障房
拥有保障房,还能否接受房产赠与?这是许多保障房住户关注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法律工作者表示,“已另行购买拥有”规定可作两种文义解释:一是“已另行购买而拥有”;二是“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按照第一种解释,如申请人可证明其住房是“因赠与而拥有”,则不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第二种解释,只要申请人拥有该住房就适用上述规定。可见,两种不同的文义解释将导致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而这,也成为一些房产中介游说客户时“钻的空子”。
市住建局建议,应该及时对法规条文作为解释,明确释义为“已另行购买或者拥有”。理由在于:保障性住房买受人在购买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不再属于住房困难家庭。因此,无论其通过何种途径另行拥有住房,都必须收回其已购保障性住房。
该局更表示,坚持上述释义,可有效避免部分申请人通过虚假诉讼或仲裁,将实为通过购买而拥有的保障房粉饰为通过“赠与”而拥有,有利于实现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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